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岐民一初字第471号原告蔡某某,女。被告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蔡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蔡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晓红
审 判 员 刘芳侠代
审判员 李 立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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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岐民一初字第471号原告蔡某某,女。被告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蔡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蔡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晓红
审 判 员 刘芳侠代
审判员 李 立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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