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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岐民一初字第471号

蔡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23
公开日期
2014-12-13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蔡某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岐民一初字第471号原告蔡某某,女。被告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蔡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蔡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晓红

审 判 员 刘芳侠代

审判员 李 立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