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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兴民诉前保字第00003号

申请人兴平市永兴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23
公开日期
2014-11-27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兴平市永兴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谢周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兴民诉前保字第00003号申请人兴平市永兴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争江,系该公司经理。住址:兴平市西城区友谊南路。被申请人谢周虎,男,汉族。

申请人兴平市永兴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谢周虎所有的陕C158**号轿车予以查封,2010年11月23日申请人兴平市永兴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又向本院申请,以双方私下同意和解为由,要求撤销对被申请人谢周虎所有的陕C158**号轿车查封的诉前保全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兴平市永兴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谢周虎所有的陕C158**号轿车不予查封。保全费931元,免于交纳。

审判长  田文峰

审判员  罗银环

审判员  南 云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峰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