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兴民诉前保字第00003号申请人兴平市永兴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争江,系该公司经理。住址:兴平市西城区友谊南路。被申请人谢周虎,男,汉族。
申请人兴平市永兴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谢周虎所有的陕C158**号轿车予以查封,2010年11月23日申请人兴平市永兴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又向本院申请,以双方私下同意和解为由,要求撤销对被申请人谢周虎所有的陕C158**号轿车查封的诉前保全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兴平市永兴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谢周虎所有的陕C158**号轿车不予查封。保全费931元,免于交纳。
审判长 田文峰
审判员 罗银环
审判员 南 云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峰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