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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灞民初字第2653号

北京天元伟业模板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第七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23
公开日期
2014-12-13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天元伟业模板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第七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灞民初字第2653号原告北京天元伟业模板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天元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洪庆工业园58号。负责人雷从亮,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强,男,198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七建)。住所地:甘肃兰州市平凉路347号。法定代表人常全文,系该公司经理。被告甘肃第七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公司(以下简称甘肃七建三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闵家桥13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天元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被告甘肃七建、被告甘肃七建三公司承揽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0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天元伟业模板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2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退给原告451元,由原告负担451元。

审判员  罗亚齐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答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