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灞民初字第2653号原告北京天元伟业模板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天元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洪庆工业园58号。负责人雷从亮,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强,男,198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七建)。住所地:甘肃兰州市平凉路347号。法定代表人常全文,系该公司经理。被告甘肃第七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公司(以下简称甘肃七建三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闵家桥13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天元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被告甘肃七建、被告甘肃七建三公司承揽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0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天元伟业模板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2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退给原告451元,由原告负担451元。
审判员 罗亚齐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答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