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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知终字第255号

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与舟山市定海沙虫网吧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23
公开日期
2014-06-17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
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舟山市定海沙虫网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知终字第2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若波。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唐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舟山市定海沙虫网吧。诉讼代表人曹明珠。

上诉人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因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浙舟知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18日以“其已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 平

代理

审判员 陈 宇

代理

审判员 何 琼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莉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