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杭上刑初字第357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莫初。2010年9月10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10)3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初犯诈骗罪,于201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田涛、代理检察员彭伟,被告人莫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12日上午,被告人莫初与四郎央彭、“布干”(均另案处理)经预谋,一起来到杭州市上城区海潮路91号打金店内,由四郎央彭将一包金色铜颗粒(经检验,重622.98克,成分为铜粉末)冒充沙金放在柜台上称要打金戒指。后被告人莫初询问该打金店店主被害人王某是否收购沙金,王惠民同意收购但要求验货。后四郎央彭等人将5克左右的真沙金假装从柜台上的金色铜颗粒包内取出交给王某鉴定,王某经鉴定确认是黄金后,与被告人莫初等人商定以11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进行收购。因当时店内没有足够现金,被害人王某由被告人莫初陪同一起赶到汽车南站对面的中国农业银行取出了现金人民币7.5万元。回店后被害人王惠民将现金人民币10万元交给了被告人莫初,并承诺当日下午支付剩余的1万元。被告人莫初等人拿到现金人民币10万元后,迅速离开了现场,并进行分赃。上述事实,被告人莫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发生情况报告表、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李某、尹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杭州国内旅馆2007(新)详细信息、调取证据清单、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单、作案工具照片、笔记本照片、情况说明、监控录像光盘、检验证明、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初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数额巨大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莫初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莫初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10日起���2015年7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钱安定
人民陪审员 骆仕君
人民陪审员 王明珠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胡丛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