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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民初字第3275号

与陶尧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23
公开日期
2014-08-22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陶尧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民初字第3275号绍兴县常胜体育用品厂,住所地:绍兴县陶堰镇浔阳路,组织机构代码:X09572486。

负责人:严志华。

委托代理人:吴庆浩。

被告:陶尧堂。

委托代理人:傅宝富。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常胜体育用品厂诉被告陶尧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陶尧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绍兴县常胜体育用品厂撤回对被告陶尧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叶新祥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胡华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