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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西执民字第00065-1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23
公开日期
2014-12-29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西安佳佳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西执民字第0006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西安市凤城五路13号。法定代表人张宁,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西安佳佳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北二环东段2号。法定代表人宋恺,该公司总经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申请执行西安佳佳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西民三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终结执行。后申请人恢复执行,本院遂于2010年8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西安佳佳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产正在拍卖过程中,除此外其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至今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仍享有本案债权为:本金1521.5万元及利息2882041.3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0)西执民字第65号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维国

审判员  孙旭忠

审判员  吕海军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 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