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2399号
原告:浙江浙大求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金强。
委托代理人:黄向皖。
被告:程菊英。
被告:高锦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浙大求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程菊英、高锦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浙大求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浙大求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浙大求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浙大求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罗 忠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金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