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齐法执保字第29号
原告:邵元坤,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告:胡秀珍。
被告:徐立涛。本院在审理邵元坤诉胡秀珍、徐立涛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邵元坤于201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胡秀珍、徐立涛在齐河县人民法院民庭的交通事故赔偿款,并已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胡秀珍、徐立涛在齐河县人民法院民庭的交通事故赔偿款五万元,查封期间未经许可不得挪用、提取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泽龙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建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