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汝民初字第251号

汝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冯令贤、周俊杰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2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汝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冯令贤,周俊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汝民初字第251号原告汝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汝州市广育路。法定代表人姬淑玲,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邵红昌,男,197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冯令贤,女,成年,汉族,住汝州市。被告周俊杰,男,成年,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汝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冯令贤、周俊杰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1月23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汝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冯令贤、周俊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汝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长 刘  平  玉

审判员 马  聚  光

审判员 冯  利  亚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樊顺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