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汝民初字第251号原告汝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汝州市广育路。法定代表人姬淑玲,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邵红昌,男,197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冯令贤,女,成年,汉族,住汝州市。被告周俊杰,男,成年,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汝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冯令贤、周俊杰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1月23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汝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冯令贤、周俊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汝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长 刘 平 玉
审判员 马 聚 光
审判员 冯 利 亚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樊顺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