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商终字第8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福逸楼茶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宾。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县旭日电脑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海江。
上诉人绍兴福逸楼茶行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绍兴县旭日电脑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10)绍商初字第1157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收到限期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哲宇
审 判 员 陆卫东
代理
审判员 傅芝兰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何玉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