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建颜民初字第0334号

孙红卫、孙海舟、吴也生与陈宗涛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23
公开日期
2015-09-06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孙红卫,孙海舟,吴也生,陈宗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建颜民初字第0334号

原告:孙红卫。

原告:孙海舟。

原告:吴也生。被告陈宗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红卫、孙海舟、吴也生与被告陈宗涛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红卫、孙海舟、吴也生于2010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红卫、孙海舟、吴也生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红卫、孙海舟、吴也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2元,减半收取171元,由原告孙红卫、孙海舟、吴也生负担。

审判员  单吉伟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潘晓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