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建颜民初字第0334号
原告:孙红卫。
原告:孙海舟。
原告:吴也生。被告陈宗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红卫、孙海舟、吴也生与被告陈宗涛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红卫、孙海舟、吴也生于2010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红卫、孙海舟、吴也生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红卫、孙海舟、吴也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2元,减半收取171元,由原告孙红卫、孙海舟、吴也生负担。
审判员 单吉伟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潘晓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