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长民初字第3669号原告关华身。原告关华坤,系第一原告之弟。原告关改英,系第一原告之妹。原告关华芳,系第一原告之姐。被告关坤地。
原告关华身、关华坤、关改英、关华芳与被告关坤地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四原告诉称:他们的父亲关永乾在西司马村留下一块面积为6.77分的宅基地,该块宅基地四至分明并修建围墙一周,内建瓦房三间。后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侵占原告祖遗宅基南围墙外部分地方作为自己的通行出路,并伐去宅基地上的槐树两棵。原告经村委会同意在原宅基地上进行改造施工,被告进行阻挡,致使原告停工。现请求判令被告停止对原告祖遗宅基地的侵占,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元。
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辩称原告在其老宅基建房,只能在围墙内建房,所涉的他的通道并不包括在原告老宅基范围内。原告老宅基围墙内的面积为3.55分,并不是其所主张的6.77分。
本院认为:原告的祖遗宅基依1952年土地房产所有证记载,面积为6.77分,四至为东向怀善,西向大路,南向永厚,北向振华,且庭审中原告自认其围墙内宅基地面积不足6.77分,四至现变为东向坤地,西向大路,南向永厚,北邻四虎。现原告的祖遗宅基四至不清,权属不明,应由国家有关部门确权。因宅基地权属不清所引起的纠纷不属民事诉讼,故该纠纷不属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主管范围,原告的起诉与法定的民事诉讼起诉条件不符,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关华身、关华坤、关改英、关华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退回四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何向阳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