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昌民一初字第01586号原告于某被告张某原告于某诉被告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后,向被告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定于2010年11月23日上午9时公开开庭审理。
被告张树林未到庭参加诉讼,庭审后原告以原、被告均不符合诉讼身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2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立杰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石婧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