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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昌民一初字第01586号

原告于某诉被告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23
公开日期
2016-03-15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于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昌民一初字第01586号原告于某被告张某原告于某诉被告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后,向被告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定于2010年11月23日上午9时公开开庭审理。

被告张树林未到庭参加诉讼,庭审后原告以原、被告均不符合诉讼身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2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立杰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石婧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