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一初字第1064号
原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西二环南段12号天佑国际酒店14层。代表人:胡军。
委托代理人:陈川,陕西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贾建伟,陕西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瑞螭,无业。
委托代理人:李琦,男,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与被告赵瑞螭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于201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由原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淑芳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何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