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米民初字第22号原告孙春春,女被告刘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春春与被告刘齐扶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春春于201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春春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春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3元,减半收取436.5元,由原告孙春春承担。
审判员 张耀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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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春春与刘齐扶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米民初字第22号原告孙春春,女被告刘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春春与被告刘齐扶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春春于201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春春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春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3元,减半收取436.5元,由原告孙春春承担。
审判员 张耀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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