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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米民初字第22号

孙春春与刘齐扶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2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扶养纠纷
当事人
孙春春,刘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米民初字第22号原告孙春春,女被告刘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春春与被告刘齐扶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春春于201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春春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春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3元,减半收取436.5元,由原告孙春春承担。

审判员  张耀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竹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