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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民初字第3583号

赵廷红与绍兴县顺利喷花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23
公开日期
2014-08-25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赵廷红,绍兴县顺利喷花服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民初字第3583号

原告:赵廷红。

被告:绍兴县顺利喷花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祁友富。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廷红诉被告绍兴县顺利喷花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刘 婷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佳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