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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米民初字第20号

常志强与吕福东债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2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常志强,吕福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米民初字第20号原告常志强,男被告吕福东,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志强与被告吕福东债务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志强于2010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被告已私下将所欠债务全部偿还。

本院认为,原告常志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志强承担。

审判员  冯继平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惠振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