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米民初字第20号原告常志强,男被告吕福东,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志强与被告吕福东债务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志强于2010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被告已私下将所欠债务全部偿还。
本院认为,原告常志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志强承担。
审判员 冯继平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惠振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