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2410号
原告:浙江证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毅。
委托代理人:余许昌。
被告:方明仙。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证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方明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证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证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证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张杨清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罗淼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