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上商初字第1549号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杭州市延安路88号。
诉讼代表人:王利亚,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卫、赵华杰,系原告职员。
被告:徐科兴。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被告徐科兴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负担25元,退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25元。
审判员 吴国芬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洪 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