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民终字第11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郦国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秋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祝文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祝关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祝关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祝关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祝文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水夫。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莲花。
上诉人郦国兴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0)绍越民初字第14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中上诉人郦国兴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郦国兴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郦国兴撤回上诉。二审案件���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572.5元,由上诉人郦国兴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伯军
审 判 员 冯勤伟
代理
审判员 丁林阳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章卫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