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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绍民终字第1189号

祝文雅、祝关海等与郦国兴、黄莲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23
公开日期
2014-09-22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郦国兴,祝文雅,祝关海,祝关根,祝关荣,祝文琴,黄莲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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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民终字第11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郦国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秋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祝文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祝关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祝关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祝关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祝文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水夫。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莲花。

上诉人郦国兴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0)绍越民初字第14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中上诉人郦国兴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郦国兴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郦国兴撤回上诉。二审案件���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572.5元,由上诉人郦国兴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伯军

审 判 员  冯勤伟

代理

审判员  丁林阳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章卫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