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3042号申请执行人徐利萍,农民。被执行人徐秀珍,农民。本院在执行(2010)甬慈逍民初字第94号徐利萍诉徐秀珍债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徐秀珍已支付1000元,尚应归还申请执行人14000元。现申请执行人徐利萍申请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304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 辉
审判员 岑 建 标
审判员 王 治 军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杜震(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