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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雁民初字第05414号

秦小明与王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23
公开日期
2014-12-23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秦小明,王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05414号原告秦小明。被告王鹏,(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小明与被告王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小明于2010年11月19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小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5元,其余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判员  王立省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漪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