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05414号原告秦小明。被告王鹏,(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小明与被告王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小明于2010年11月19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小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5元,其余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判员 王立省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漪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