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2421号
原告:金某。
被告: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诉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于201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金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张杨清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罗淼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