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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锦江民初字第3160号

胡红诉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17
公开日期
2016-12-17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当事人
胡红,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3160号原告胡红,女,汉族,1963年8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委托代理人,夏明聪,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紫东楼段11号东方广场16楼。负责人韩亮,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郁,男,汉族,1982年9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红诉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红于201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红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胡红自行负担。

审判员 肖 彬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傅继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