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1107号
原告:南通市金富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永林。
委托代理人:黄祥。
委托代理人:朱啸轩。
被告:绍兴县富迪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边桂琴。
委托代理人:徐长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市金富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富迪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市金富纺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县富迪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720元,合计1,433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 维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傅加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