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1011号
原告:兰溪市扬帆织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436469-2)。住所地:兰溪市经济开发区马鞍徐村。
法定代表人:杨俊良,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严洪祥、刘胤,均系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红苹果纺织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720104X)。住所地:绍兴县轻纺城国际贸易中心财富大厦14层08-09号。
法定代表人:林嵩映,系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溪市扬帆织造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红苹果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自身享有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溪市扬帆织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5元,减半收取72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屠李强
人民陪审员 魏木根
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