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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温民抗字第206号

薛晓西、洪瑞珍与薛晓西、洪瑞珍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17
公开日期
2014-06-16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薛晓西,洪瑞珍,任江,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民抗字第206号

抗诉机关: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薛晓西。被申诉人(原审原告):洪瑞珍。被申诉人(原审被告):任江。原审原告洪瑞珍与原审被告任江、薛晓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瑞安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6日作出(2009)温瑞商初字第144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薛晓西不服,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7月22日作出温检民行抗字(2010)16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由,对本案提起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崔盛钢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黄欢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