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武侯民初字第4592号原告山东舜发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郎茂山路42-2号。法定代表人张丽,经理。委托代理人白金湖,山东全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怀振,男,汉族,1986年5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北园联四路清河西苑3-1-102室。被告一汽客车(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机投镇武青北路5号。法定代表人姜君。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舜发经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一汽客车(成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山东舜发经贸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刘潺潺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雷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