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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武侯民初字第4592号

山东舜发经贸有限公司与一汽客车(成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17
公开日期
2015-07-20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舜发经贸有限公司,汽客车(成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武侯民初字第4592号原告山东舜发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郎茂山路42-2号。法定代表人张丽,经理。委托代理人白金湖,山东全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怀振,男,汉族,1986年5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北园联四路清河西苑3-1-102室。被告一汽客车(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机投镇武青北路5号。法定代表人姜君。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舜发经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一汽客车(成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山东舜发经贸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刘潺潺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雷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