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湖知初字第116号原告上海天络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淞沪路161号2503室F。法定代表人张丽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晓光,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兴联合丽华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雉城镇金陵中路8-12号。法定代表人林铭德,经理。委托代理人顾伟成,浙江兴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平,浙江兴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天络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络行公司)与被告长兴联合丽华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丽华超市)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原告天络行公司于2010年9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天络行公司于同年11月11日以双方就本案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联合丽华超市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天络行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联合丽华超市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络行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天络行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许丹红
审 判 员 茹卫泽
代理
审判员 沈国祥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谢敏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