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蒙民一初1541号
原告:黄某某,住安徽省蒙城县。
被告:张某某,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由原���黄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 明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振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