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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温民抗字第216号

李善明与林成清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17
公开日期
2014-06-11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善明,林成清,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民抗字第216号

抗诉机关: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原告):李善明。被申诉人(原审被告):林成清。原审原告李善明与原审被告林成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瓯海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3日作出(2010)温瓯梧商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善明不服,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9月10日作出温检民行抗字(2010)68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判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对本案提起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此页无正文)院  长  崔盛钢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黄欢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