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义民初字第2744号原告(反诉被告)浙江锦杨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元平。委托代理人钟兰友。被告(反诉原告)金桂芳。委托代理人沈财勇。本院在审理反诉原告金桂芳与反诉被告浙江锦杨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反诉原告金桂芳提出撤回“要求反诉被告支付房屋租金损失”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反诉原告金桂芳撤回“要求反诉被告支付房屋租金损失”的诉讼请求。
审 判 长 陈成建
代理
审判员 吴晓宁
人民陪审员 胡亚男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莉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