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下民初字第296号
原告:沈智明。
被告:杭州龙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亮。
原告沈智明诉被告杭州龙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捷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代理
审判员周菁晖独任审判,后又依法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智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龙捷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智明诉称:2008年8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各一份。原告将位于杭州市下城区朝晖新村四区31幢2单元302室房屋委托被告进行装修。原告已按约定付清了装修的全部款项,被告却在房屋装修未完工的情况下玩起了搬家失踪,被原告找到后,又对原告要求予以完工的正当要求置之不理,使原告迟迟不能入住该装修房屋。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
被告:1.对装修未完工部份和柚木板受潮发黑等质量问题予以完工和返修(庭审中原告明确,是要求完成阳台上人造石台板、弱电线路、煤气灶的安装);2.按协议规定给予装修保修单和水电管线走向光盘;3.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责任4500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被告龙捷公司未在答辩期间提交答辩状,亦未到庭答辩。原告沈智明为证明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装修施工合同1份,欲证明原被告在2008年8月19日确实签订了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的事实;2.补充协议(施工图纸、预算书)1份,欲证明在装修施工中具体的违约责任的确定和分割;3.收款收据4份,欲证明原告分四次全部付清了装修款项;4.饰板霉变等的照片13张,欲证明装修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5.律师函1份,欲证明被告从杭州搬到临安后,确实还在进行装饰装修的业务;6.邮寄投递结果1份,欲证明律师函是真实的。被告未到庭应诉,系放弃诉讼权利,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核后,认证如下:原告能提交证据原件,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与本案有关联,故均予以确认。被告龙捷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下述案件事实:2008年8月19日,原告沈智明与被告龙捷公司签订《杭州市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约定原告委托被告对位于杭州市下城区朝晖四区31幢2单元302室、建筑面积62.8平方米的房屋进行装饰装修,承包方式为部分承包,工期为80天,2008年8月22日开工,11月22日竣工。工程总价款39500元,合同签订后和木工进场前各支付13825元,油漆进场前支付9875元,灯具安装前支付1975元,尾款在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0日内一次付清。工期竣工后,被告应及时通知原告验收,原告应在接到验收通知七日内进行验收。由于被告原因逾期竣工的,每逾期一天,支付原告50元。由于被告原因造成质量问题,被告无条件地进行维修。双方还签订了补充协议、确认了施工图纸和工程预算书,约定了施工使用的材料、施工范围、价款预算等,并约定原告支付尾款后,被告工程部开保修单并加盖公章。合同签订后,被告开始施工。因增加部分工程量,原告实际支付工程款41600元,分别于2008年8月20日、9月16日、10月20日、12月1日支付工程款14000元、14000元、12000元和1600元。2009年9月25日,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发函,称装修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墙套与客厅装饰墙面的柚木板受潮发黑,影响正常使用,要求被告接函后七天内派人返修或协商解决办法。被告未予答复。至今,上述装饰装修工程的弱电线路进户处的接头未做好,电源未安装,阳台的台面板未安装牢固,卫生间、厨房、阳台的门套面板出现霉变、发黑等现象。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双方应遵照履行。合同签订后,被告开始对案涉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原告也支付相应款项。合同约定,施工内容包括阳台台面板和弱电线路安装,被告应向原告开具保修单。现阳台台面板和弱电线路均尚未安装完工,保修单也未开具,原告要求被告依约继续履行,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合同并未约定煤气灶由被告安装,也未约定被告应向原告交付水电管线走向光盘,原告也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被告曾制作相应的水电管线走向光盘,故原告该部分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房屋装饰的面板出现霉变、发黑等问题,被告作为施工单位,有维修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进行返修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完成施工并通知原告进行竣工验收,系被告的合同义务。现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履行该义务,且施工工程确有阳台台面板和弱电线路尚未完工,故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除上述部分外,工程的其余部分均已施工完毕,原告主张的未完工部分也仅有部分收尾工作,原告计算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因此,本院予以适当减少,酌情确定由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500元,其余部分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系放弃诉讼权利,本院可以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杭州龙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完成杭州市下城区朝晖四区31幢2单元302室房屋的阳台台面板、弱电线路的装饰装修施工,对霉变、发黑的卫生间、厨房、阳台门套面板予以维修;
二、被告杭州龙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沈智明开具装饰装修的保修单;
三、被告杭州龙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沈智明违约金1500元;
四、驳回原告沈智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沈智明负担33元,被告杭州龙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02024409008802968)。
审 判 长 章幼戎
代理
审判员 周菁晖
人民陪审员 陈国义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