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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长民初字第03431号

胡军峰与韩东卫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17
公开日期
2014-12-29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胡军峰,韩东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长民初字第03431号原告胡军峰。被告韩东卫。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军峰诉被告韩东卫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军峰于2010年11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军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41元,其余由本院退回原告。

审 判 长  李会茹

人民陪审员  韦双利

人民陪审员  肖 平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