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长民初字第03431号原告胡军峰。被告韩东卫。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军峰诉被告韩东卫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军峰于2010年11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军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41元,其余由本院退回原告。
审 判 长 李会茹
人民陪审员 韦双利
人民陪审员 肖 平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