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观民初字第252号
原告:茅建波,男,196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慈溪市。
委托代理人:余红玲,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万能,男,195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
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住所地:慈溪市白沙路街道三北大街732号中兴大厦九层(1-7)。代表人:华维,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茅建波诉被告潘万能、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准备待内固定拆除并康复后再行起诉为由,于201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茅建波撤诉。本案受理费1723元,减半收取计861.50元,由原告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徐冬云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吴科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