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民初字第2003号
原告:胡永娟。
委托代理人:傅慧嫣、邹高铃。
被告:王云法。
委托代理人:赵一平。本院受理原告胡永娟诉被告王云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后,原告胡永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51元,减半收取826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 婷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佳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
胡永娟与王云法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民初字第2003号
原告:胡永娟。
委托代理人:傅慧嫣、邹高铃。
被告:王云法。
委托代理人:赵一平。本院受理原告胡永娟诉被告王云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后,原告胡永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51元,减半收取826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 婷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佳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