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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民初字第2003号

胡永娟与王云法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17
公开日期
2014-08-25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胡永娟,王云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民初字第2003号

原告:胡永娟。

委托代理人:傅慧嫣、邹高铃。

被告:王云法。

委托代理人:赵一平。本院受理原告胡永娟诉被告王云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后,原告胡永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51元,减半收取826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 婷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佳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