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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上刑初字第363号

文雄坚贩卖毒品一审不予受理决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17
公开日期
2014-06-20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雄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不 予 受 理 决 定 书(2010)杭上刑初字第363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文雄坚,男,197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系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省宾阳县古辣镇新胜村**号。2007年7月30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2010年9月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青春医院。本院2010年11月15日收到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杭上检刑诉(2010)344号起诉书及所附材料。经审查,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文雄坚贩卖毒品海洛因数量达70.4克,且系累犯,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不属本院管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对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杭上检刑诉(2010)344号起诉书起诉的案件,本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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