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0)雁行初字第00010号原告薛福有。原告高彩琴(薛福有之妻),、职业同上。原告薛勇涛(薛福有长子),、职业同上。原告薛勇智(薛福有次子),、职业同上。原告薛蕊(薛福有之女),、职业同上。原告白泥(薛勇涛之妻),、职业同上。原告薛伊雯(薛勇涛、白泥之女),、职业同上。法定代理人薛勇涛、白泥,身份情况同前。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段文强,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吉祥路***号。法定代表人田党生,局长。委托代理人曹琦。委托代理人王磊,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薛福有等七人请求撤销西安市国土资源局2009年12月15日作出的《限期搬离通知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经过协调,问题已得到解决为由,于201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提出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福有、高彩琴、薛勇涛、薛勇智、薛蕊、白泥、薛伊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 判 长 杨 栩
人民陪审员 张建中
人民陪审员 王继红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