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民抗字第239号
抗诉机关: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原告):林德虎。被申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市龙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瞿王敏。原审原告林德虎与原审被告温州市龙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9日作出(2009)温鹿民初字第128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林德虎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0年7月23日,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温检民行抗字(2010)33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崔盛钢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欢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