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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未民宫初字第462号

赵惠珍与张建勤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17
公开日期
2015-06-1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赵惠珍,张建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未民宫初字第462号原告赵惠珍。委托代理人赵启华。委托代理人张改民。被告张建勤。委托代理人林友娜,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惠珍与被告张建勤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惠珍于201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惠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现退还原告75元。

审 判 长  黄亚军

人民陪审员  王赁柱

人民陪审员  满选利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伟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