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未民宫初字第462号原告赵惠珍。委托代理人赵启华。委托代理人张改民。被告张建勤。委托代理人林友娜,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惠珍与被告张建勤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惠珍于201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惠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现退还原告75元。
审 判 长 黄亚军
人民陪审员 王赁柱
人民陪审员 满选利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伟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