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2440号申请执行人施君岳,农民。被执行人陈宏伟,农民。本院在执行(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599号施君岳与陈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之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之财产,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11376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244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 辉
审判员 华 锋
审判员 孙士明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杜 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