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灞民初字第2546号原告西安纽贝斯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周家坡小区59号。法定代表人彭景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樊朝辉,陕西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8号中钢国际大厦5层D区。法定代表人秦琼,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均平。被告西安电视台。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曲江池西路6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纽贝斯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西安电视台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纽贝斯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纽贝斯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本院退付原告125元。
审判员 韩磊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