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商终字第8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光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广。原审被告冯光成。
上诉人浙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广、原审被告冯光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10)绍商初字第688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哲宇
审 判 员 陆卫东
代理
审判员 傅芝兰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何玉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