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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绍商终字第839号

孙广与浙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冯光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17
公开日期
2014-09-16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浙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孙广,冯光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商终字第8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光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广。原审被告冯光成。

上诉人浙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广、原审被告冯光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10)绍商初字第688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哲宇

审 判 员  陆卫东

代理

审判员  傅芝兰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何玉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