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南民初字第40490号原告李连辉。被告岳莉。委托代理人岳风燕。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连辉与被告岳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连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许 毅
人民陪审员 范立云
人民陪审员 王秀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滕 乾 更多数据:
李连辉与岳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南民初字第40490号原告李连辉。被告岳莉。委托代理人岳风燕。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连辉与被告岳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连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许 毅
人民陪审员 范立云
人民陪审员 王秀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滕 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