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湖知初字第141号原告上海天络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丽华。委托代理人李晓光。被告长兴浙北大厦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正发。
原告上海天络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络行公司)与被告长兴浙北大厦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兴浙北大厦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原告天络行公司于2010年11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天络行公司于同年11月17日以双方就本案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联合丽华超市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天络行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长兴浙北大厦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络行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天络行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许丹红
审 判 员 茹卫泽
代理
审判员 沈国祥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谢敏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