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民抗字第208号
抗诉机关: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原告):林学本。被申诉人(原审被告):朱为业。被申诉人(原审被告):王月瑞。被申诉人(原审被告):朱为辉。被申诉人(原审被告):朱为芬。原审原告林学本与原审被告朱为业、王月瑞、朱为辉、朱为芬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苍南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30日作出(2009)温苍民初字第70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林学本不服,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5月14日作出温检民行抗字(2010)4号民事抗诉书,以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对本案提起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院 长 崔盛钢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七日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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