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宜秀民二初字第0015号
原告:安庆独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肖坑支行。住所地安庆市黄土坑东路**。
负责人:叶立新,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祖同银,安徽长江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香琴,女,197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
被告:江厚义,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曹香琴之夫。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独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肖坑支行诉被告曹香琴、江厚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庆独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肖坑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25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 判 长 程 莉
审 判 员 胡 斌
代理
审判员 吴青花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