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金辖终字第2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婷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蓝芙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文广。
上诉人陈婷婷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永康市人民法院(2010)金永商初字第16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系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如没有约定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而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双方并没有约定,被上诉人仅凭一张借款凭证不能证明合同履行地为被上诉人住所地。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到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系被执行人单位聘用人员,在此期间,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借款,因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即合同履行在永康市法院管辖区,原审法院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卢圣香
审 判 员 丁予兴
审 判 员 卢国忠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朱健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