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灞民初字第2679号

孔某与西安市灞桥区某村村民委员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16
公开日期
2014-12-13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孔某,西安市灞桥区某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西���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灞民初字第2679号原告孔某被告西安市灞桥区某村村民委员会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诉被告西安市灞桥区某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补偿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1月16日以双方已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孔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元,原告已预交,现本院减半收取原告125元,退付原告125元。

审判员  张华明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 妍